继承权放弃的依据是什么,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有什么区别?


首先来了解一下继承权放弃的依据。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就是继承权放弃的法律依据,简单来说,就是要在特定时间内,用书面形式说清楚自己不要这份遗产。 接下来看看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从定义上来说,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主动、自愿地表示不参与遗产分配;而丧失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由法律强制剥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 从发生原因来讲,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自主选择,没有其他特殊原因,就是单纯不想继承。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从时间方面,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可能在继承开始之前就因相关行为而发生。 从法律后果来看,放弃继承权后,继承人不再参与遗产分配,但以后还可以反悔,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能会准许其恢复继承权。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严厉的法律制裁,一旦被认定丧失继承权,就永久性地失去了继承该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一般不能再恢复。 总之,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正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