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及丧失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里最近涉及到遗产继承的事情,我不太清楚自己如果想接受继承权该怎么做,要是想放弃又该怎么操作,还有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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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及丧失是几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继承权的接受。简单来说,继承权的接受就是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意味着,只要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就默认是接受继承。例如,老人去世后,他的子女没有明确说不继承遗产,那么法律上就认为他们接受了继承。 其次是继承权的放弃。这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需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表示放弃,这种放弃就不是对继承权的放弃,而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放弃。比如,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此时说放弃就不能再改变之前已经接受继承的事实了。 最后是继承权的丧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不过,如果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例如,子女虐待老人情节严重,但后来真心悔改,老人也原谅了他,那么这个子女依然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 总之,在处理继承权相关问题时,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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