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二十年的儿女是否有继承权?
我家老人去世了,在分割遗产的时候,有人提出一个已经去世二十年的儿女也有继承权。我不太理解,都去世这么久了,还能有继承权吗?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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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去世二十年的儿女是否有继承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人一旦去世,其民事主体资格就消灭了,原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随之结束。从这个层面来看,去世二十年的儿女本身因为已经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是不能直接行使继承权的。 不过,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简单来说,如果去世二十年的儿女是先于被继承人(也就是老人)死亡的,那么他的直系晚辈血亲,比如他的子女,就可以代位继承原本属于他的那部分遗产。 另外,如果去世二十年的儿女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去世的,就可能发生转继承。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去世儿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会转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 所以,去世二十年的儿女本身不能直接继承遗产,但如果符合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条件,其直系晚辈血亲或者他的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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