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罪的无罪辩护内容有哪些?


非法采砂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在进行非法采砂罪的无罪辩护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事实认定方面。如果控方指控的采砂行为根本不存在,或者所涉的砂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矿产品”,那么就不构成非法采砂罪。例如,某些地区河道内的泥沙可能只是普通的泥沙,不具有矿产资源的属性,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非法采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矿产资源,如果所涉的砂不在此范围内,就不能以非法采砂罪论处。 其次是证据方面。证据必须要确实、充分才能认定犯罪。如果控方的证据存在问题,比如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比如,用来证明采砂数量和价值的鉴定报告,如果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那么这份鉴定报告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再者是法律适用方面。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非法采砂的特征,但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应认定为犯罪。比如,行为人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进行采砂,为了避免更大的危害发生,如为了防止洪水冲垮堤坝而临时采砂加固,这种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情形,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是主体资格方面。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构成非法采砂罪的主体条件,也不能认定其有罪。比如,行为人是受他人欺骗,以为自己的采砂行为是合法的,且没有主观上的故意,那么就不构成犯罪。犯罪的构成需要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缺乏主观故意就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