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项税额转出和进项税待抵扣是否一样?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的时候,遇到了进项税额转出和进项税待抵扣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是不是一样的,感觉有点混淆。想知道在税务处理上,它们有什么区别,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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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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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和进项税待抵扣是不一样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等原本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但后来由于用途发生改变,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或者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按照规定这些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了,需要将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简单来讲,就是本来能抵税的,现在因为一些情况不能抵了,要把已经抵的税转出来。 而进项税待抵扣则是一种特殊的税务处理方式。一般是指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这40%的部分就先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在第二年再进行抵扣。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进项税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做了明确规定。所以,进项税额转出和进项税待抵扣在概念、适用情况和税务处理上都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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