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内幕交易罪是否必须以取得利益为前提条件?


内幕交易罪是一种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构成内幕交易罪是否必须以取得利益为前提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内幕交易罪的定义。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法律条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该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将取得利益作为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前提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交易、泄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交易等行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以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严重”通常是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多次进行内幕交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利益,只要其实施了符合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依然会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例如,某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入了大量证券,但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最终没有获利甚至亏损了,但他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内幕交易罪。 综上所述,构成内幕交易罪并不必须以取得利益为前提条件。法律更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实施了相关的交易或信息泄露等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