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哪些?


劳动争议,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当遇到劳动争议时,有几个专门的机构可以帮助解决问题。 首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是设立在企业内部的调解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它的好处是处理问题比较及时,能在企业内部就把矛盾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它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其次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通常是在社区、街道等基层单位设立的,他们的调解员一般比较熟悉当地情况,能够以更贴近群众的方式来调解纠纷。同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它也是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的地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也是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然后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专门针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它们的调解工作同样受到法律规范,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最后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总之,这些机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多层次、多途径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