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他车辆买了保险。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我想了解下,在这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直接对我进行赔付呢?还是说有其他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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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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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直接赔付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相应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而保险公司的直接赔付责任,指的是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人,而不是先给被保险人再由被保险人转交给受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有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的责任。交强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保险,目的就是为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益。 除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是很多车主会购买的保险。对于商业三者险,通常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是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付责任也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比如,保险公司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果存在一些免责情形,如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保险公司可能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在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通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此外,在实际的法律程序中,如果受害人要让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付责任,一般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合同约定等,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直接赔付责任以及赔付的具体金额。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是有可能承担直接赔付责任的,但具体情况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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