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出租司机撞人,保险公司怎样赔偿?


在无证出租司机撞人这一情况中,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确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得到基本的赔偿。而商业三者险则是车主或司机在交强险之外额外购买的,用于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之后可以向无证的出租司机进行追偿。而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对于商业三者险,通常在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免责条款。这意味着,如果出租司机没有驾驶证,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般会依据合同约定拒绝赔偿。因为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时,将无证驾驶这种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作为免责情形,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做到这些,即使司机无证驾驶,商业三者险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无证出租司机撞人后,交强险对于抢救费用会先垫付再追偿,财产损失不赔;商业三者险一般因无证驾驶免责,但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可能无效。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受害者和相关方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