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有哪些疑难问题?


保险合同成立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下面为您详细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指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同意了合同里规定的各项内容,比如保什么、保多久、交多少保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但在某些情况下,口头约定也可能使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的一个疑难问题是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认定。要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很难明确区分这两个行为。比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给保险公司,这一般被视为要约。但如果保险公司在审核过程中提出了新的条件,这就可能构成一个新的要约,而不是对原要约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另一个疑难问题是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差异。很多人会把这两个时间混淆。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条件或者生效时间,那么只有在条件满足或者时间到达时,合同才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再来说说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问题。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投保人交了保费,但保险公司还没出具正式保单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呢?一般来说,如果投保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即交付了保费,而保险人也接受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但为了避免纠纷,建议投保人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要求尽快出具正式保单。最后,保险合同成立还涉及到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定。总之,保险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这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