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通俗来讲,就是海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基本程序的规定。 首先是知识产权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其次是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然后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同时,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最后是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和处理。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