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故意犯罪形态是否属于犯罪构成?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故意犯罪形态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有点搞不清楚。我知道犯罪构成好像是判断犯罪成立的一些条件,而故意犯罪形态有既遂、未遂这些情况。我就想弄明白,故意犯罪形态到底属不属于犯罪构成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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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构成
  • #故意犯罪形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故意犯罪形态是否属于犯罪构成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含义。犯罪构成,简单来说,就是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一般包含四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主观方面指的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比如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则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像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 而故意犯罪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的不同状态,主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犯罪人预期的结果;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从两者的概念可以看出,故意犯罪形态并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范畴。犯罪构成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框架,是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只要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而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基础上,对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不同状态的描述。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已经满足了犯罪构成的条件,才会进一步讨论它处于哪种故意犯罪形态。 例如,张三为了杀害李四,购买了一把刀,这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如果张三拿着刀去寻找李四的过程中,因为害怕而放弃了犯罪,这就是犯罪中止。但不管是预备还是中止,都要先判断张三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即张三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是否具有杀害李四的故意(犯罪主观方面),是否侵犯了李四的生命权(犯罪客体),是否实施了准备工具等与杀人相关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只有在符合犯罪构成的前提下,才能说张三的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某个形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的故意犯罪形态,处罚是不同的。比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些规定都是建立在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根据犯罪形态来确定具体的刑罚。 综上所述,故意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构成,它们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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