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有哪些异议?


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是指某一争议事项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特性。当人们对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存在异议时,通常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主要关注争议事项是否适合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仲裁是一种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可仲裁性则是判断该争议是否能纳入仲裁范围的标准。 在我国,对于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判断,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对于国际商事争议,常见的可仲裁性异议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争议事项的性质问题。如果争议涉及到公共政策、主权等重大问题,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可仲裁性。例如,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这类问题通常被认为是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不适合通过仲裁解决。 其次,合同的有效性也会影响可仲裁性。如果合同本身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基于该合同的仲裁条款可能也会受到质疑。比如,合同是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下签订的,此时仲裁条款的效力可能会受到挑战。 再者,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也是关键因素。仲裁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如果仲裁协议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那么就可能导致对可仲裁性的异议。例如,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但没有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就可仲裁性产生分歧。 当出现可仲裁性异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对可仲裁性进行审查和判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裁决。总之,了解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异议情况,对于当事人正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