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可以制作哪些信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信息制作方面有诸多限制,这是为了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安全和有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通俗地理解。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就是不能制作违背国家根本大法的信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行为和信息都要在宪法的框架内。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关乎国家的核心利益,是绝对不能触碰的底线。泄露国家秘密、宣扬邪教迷信等行为,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会毒害社会风气,影响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价值观。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是对他人人格和权利的侵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制作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确保所制作和传播的信息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