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及勤工俭学争议是否属于仲裁范围?


在探讨实习期及勤工俭学争议是否属于仲裁范围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 仲裁,简单来说,就是当双方当事人在某件事情上产生争议时,将争议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在劳动领域,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 对于实习期争议,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争议就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种情况下,实习生可以按照劳动仲裁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很多实习生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存在实习协议。这种实习通常是学校教学实践的一部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此时,他们之间的争议一般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双方可以依据实习协议的约定,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再看勤工俭学的情况。勤工俭学一般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活动。通常情况下,勤工俭学的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民事关系。由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勤工俭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一般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双方可以根据签订的劳务协议,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实习期及勤工俭学争议是否属于仲裁范围,关键在于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可以适用劳动仲裁;如果只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则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