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司法解释以及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一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它的司法解释以及成立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安抗辩权的司法解释。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里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合同了,那么先履行的这一方就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看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就是双方都有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只有在这样的合同关系中,才可能产生不安抗辩权。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就像前面提到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情况,这些都表明后给付义务人可能没办法履行合同义务了。第三,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不能履行的情形。如果只是凭空猜测,没有证据,先履行义务人不能随意中止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先履行的一方到了该履行自己义务的时间了。 在实践中,当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总之,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一种保护手段,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