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新规下民间借贷的利息、复利、高利、违约金等4个问题如何解读?

我最近涉及到民间借贷,听说最高院出了新规,对于民间借贷里利息、复利、高利还有违约金这些情况有新规定。我不太清楚新规到底是怎么说的,也不知道这些概念在新规下到底是啥意思,想了解下具体该怎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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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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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利息、复利、高利以及违约金是几个重要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新规对这些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读这四个问题。 首先是利息。利息是指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因出借资金而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单来说,如果约定的利息在这个四倍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这个范围,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就不会支持了。 接着是复利。复利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滚利”,即把上一期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下一期的利息。新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复利的计算是有条件限制的,不能无限制地“利滚利”。 再来说高利。高利就是过高的利息。前面提到,法律保护的利息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这个标准的利息就属于高利。如果出借人收取高利,超过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不用支付,即使出借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要求借款人支付高利的诉求。 最后是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新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加起来也不能超过这个法定上限。 总之,最高院的新规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复利、高利、违约金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目的是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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