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4条是怎样的?
我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工作中遇到些状况,想了解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4条的具体内容。这条规定到底怎么理解呢?对我们劳动者和公司之间的权益关系有啥影响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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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下面为您通俗地解释一下这条规定。首先,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方;用人单位注册地,就是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这两个地方有可能不一样,比如有些公司总部在A地,但安排员工到B地去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时,通常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执行。举个例子,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2000元,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800元,那么就应该按照2000元来保障劳动者的工资。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让劳动者能享受到工作地相对应的保障。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里约定好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那么就按照他们的约定来办。比如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保护条件更好,双方约定按照注册地标准执行,那就依照约定。 这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制定,旨在明确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地区差异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同时,也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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