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2条如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2条是关于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其含义。 首先,该条第一款规定,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这里的基金服务机构,简单来说,就是为基金的运作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比如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等。要求它们进行注册或者备案,是为了便于监管部门对这些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它们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来开展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就是该条明确的法律规定,监管部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掌握这些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规范市场秩序。 其次,第二款提到了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这意味着基金服务机构在为基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像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认真负责。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是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保障基金的正常运作。比如遇到自然灾害、网络攻击等情况时,能够及时恢复业务,减少损失。而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则是保护投资者的隐私和基金的商业秘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基金服务机构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合理且必要的。 另外,对于违反第102条规定的基金服务机构,监管部门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比如责令改正、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其注册或备案资格。这也从反面督促基金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总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2条对于规范基金服务机构的行为,保障基金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基金服务机构自身,还是基金投资者,都应该对这一条法律规定有清晰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