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74条 - 375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4条和第375条属于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两条法律条文。 首先来看第374条,该条规定的是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它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徇私舞弊”,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私人利益或者私情,而做出违反规定的事情。“不合格兵员”包括身体条件、政治条件、文化条件等不符合征兵要求的人员。比如,负责征兵的工作人员,收了别人的好处,明知某个青年有严重的传染病,却仍然将其作为合格兵员接送入伍,这就可能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通常是指不合格兵员到部队后,严重影响作战、训练等军事任务的完成,或者引发重大恶性事件等情况。 再看第375条,这一条包含两个罪名,分别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和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的重要凭证和象征,对其进行伪造、变造、买卖等行为,会严重危害国防利益和军队的正常管理秩序。比如,有人为了谋取私利,伪造武装部队的军官证并进行售卖,就构成了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对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以及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同样是不被允许的。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不法分子冒充军人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军队的声誉和形象。根据法律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