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首先,该解释明确了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这就好比给不同程度的敲诈勒索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界限,让大家能清楚知道不同金额对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解释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比如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形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和恶劣行为的重点关注和严厉打击。 再者,对于敲诈勒索未遂的处理也有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灵活性,对于情节较轻且有悔悟表现的,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 此外,解释还对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进一步明确了在敲诈勒索犯罪中不同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打击犯罪链条上的各个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