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听说现在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行为,但是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我想了解下关于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比如什么样的行为算贩卖,量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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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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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我国刑法中准确表述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面来详细介绍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情况。 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对于“贩卖”行为,这里的“贩卖”其实就是“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在量刑标准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比如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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