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和效力。该解释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于合同的效力,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规定保障了购房者与合法合规的开发商进行交易,避免陷入无效合同的风险,依据的是《解释》第二条。 其次,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期限,给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参考《解释》第十一条。 再者,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一规定保障了购房者能住上质量合格的房屋,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能获得合理的解决,根据《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 最后,关于惩罚性赔偿。在特定情形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对开发商的恶意违约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解释》第八条等。 总之,该解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规定,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