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的解释。下面从几个重要方面为您解读。 首先,关于合同的订立。解释规定了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一解释让合同订立形式更加明确,比如在交易习惯中,双方长期以某种行为模式进行交易,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能被认定合同成立。 其次,合同的效力方面。对于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格式条款,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解释保障了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合法权益。 再者,合同的履行。解释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合同部分条款不明确时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 另外,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解释规定了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这让债务清偿顺序更加清晰。 该解释还对违约责任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它对准确适用《合同法》,解决各类合同纠纷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当遇到合同纠纷时,我们可以依据该解释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