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该如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已废止,但在理解相关条文时仍有参考意义)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几个关键概念。技术秘密成果,简单来说,就是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比如一些企业研发出的独特的生产工艺,这就属于技术秘密成果。 对于该条规定的利益分配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这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分配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相关利益。例如,委托方和开发方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归委托方所有,开发方仅享有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双方都要遵守。 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需要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先坐下来再协商,看看能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就看看合同里其他条款有没有相关的暗示,或者参考一下这个行业的交易习惯。 要是依照第六十一条还是不能确定,那么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不过对于委托开发的情况,研究开发人有一个限制,就是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因为委托人支付了开发费用,在没有得到成果之前,开发人不能擅自把成果转让给别人。 如今《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内容规定在第八百六十一条。《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其基本精神和原来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只是在条文的体系和表述上进行了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