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司法解释。它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诸多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入罪标准。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特定情形包括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等。 其次,对于“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也有明确界定。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者,在挪用公款罪方面,解释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特定情形的,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该解释还对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贿赂犯罪的财物认定、罚金刑适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的尺度,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统一地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