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就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组织能够加入到保护环境的行列中来。 在管辖方面,解释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诉讼请求,解释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例如,如果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原告可以请求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停止侵害),对已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原状等。同时,解释还规定了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这有助于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形成保护环境的合力。 在证据方面,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一规定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有利于原告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总之,该解释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法律指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