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的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详细解读这个罪名。 首先,对于“禁渔区”“禁渔期”和“禁用的工具、方法”,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期则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保护水产资源的重视,通过刑事制裁来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和水生生物的生态平衡。 对于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捕捞的数量、价值、捕捞的地点和时间、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等,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如果你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