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内容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13年6月8日起施行,它主要是为了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方面,解释二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这其实就是明确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认定问题,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于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解释二进一步细化。其中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要对这些可能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讲清楚说明白,并且要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做到了这一点,否则这些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方面,解释二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这就明确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主体和时效问题,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另外,解释二还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认定规则、保险合同的解除与变更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一定顺序来认定合同内容,如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这些规定都让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更加有章可循,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总之,这个司法解释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