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释义第一百零三条是怎样的?
我买了份保险,想了解保险法里第一百零三条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不知道这条法律规定了啥,对我买的保险有没有影响,也不清楚它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应用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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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是“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条法律条文: 首先,什么是危险单位呢?简单来说,危险单位就是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比如说一场大型火灾,可能涉及一片商业区域,这片商业区域就可以被看作一个危险单位。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这是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金和公积金是保险公司的重要资金储备,用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果保险公司对单个危险单位承担的责任过大,一旦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进而影响到众多投保人的利益。比如一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是1个亿,那么它对单个危险单位承担的责任就不能超过1000万。 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再保险,通俗来讲就是“保险的保险”。保险公司把自己承担的一部分风险,再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通过再保险,原保险公司可以分散风险,降低自身的损失。就像上面例子中,如果一个危险单位可能造成的损失是1500万,超过了1000万,那么超出的500万部分,原保险公司就需要办理再保险,将这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 最后,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危险单位划分标准。这样可以保证保险公司在划分危险单位时,有统一的规范和依据,避免随意划分导致风险控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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