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七条是怎样释义的?
我买了份保险,对合同里一些条款不太理解,听说保险法第十七条有相关解释。我就想知道这一条具体是怎么释义的,能帮我在保险合同里争取哪些权益,在实际情况中又该怎么运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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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相关事宜中有着重要作用,下面为您详细释义。 首先,本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和您签保险合同的时候,有义务把合同条款给您解释清楚。这是为了让您能充分了解这份保险保什么、不保什么、有什么条件和限制等。比如说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要跟您讲明白哪些疾病在保障范围内,理赔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等。如果保险公司没尽到这个说明义务,您之后因为不了解条款而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这一规定依据就是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保障了您作为投保人的知情权。 其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简单来说,像保险合同里一些免责条款,比如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钱的条款,保险公司得专门提醒您,还得给您解释清楚。要是没提醒、没解释,这些免责条款就不算数。比如,合同里规定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时出险不赔,保险公司就得明确跟您说,并且解释高风险运动都包括啥。这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利用免责条款逃避应承担的责任,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总之,保险法第十七条是为了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让保险合同的订立更加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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