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我获得行政奖励后,相关部门却不兑现奖励承诺。我想知道针对这种行政奖励的情况,能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行政奖励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可诉讼的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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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探讨行政奖励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时,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虽然法条未直接提及行政奖励,但其中第(十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 如果行政奖励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比如行政机关承诺给予奖金等物质奖励却不兑现,或者无故撤销已经授予的行政奖励,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当事人就可以根据这一兜底条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当行政奖励行为影响到相对人的实际权益,且相对人认为该行为违法或不合理时,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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