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多部,它们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下面来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相关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等。这就明确了哪些纠纷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诉讼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就有相关规定。 其次,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劳动争议一般需要先经过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这使得仲裁和诉讼的衔接更加顺畅,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再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解释还规定了一些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等。这保障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公平的合同条款的约束。 最后,关于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着更多的证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这些解释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