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渎职犯罪,通俗来讲,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为了准确适用法律办理渎职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首先,解释明确了渎职犯罪的定罪标准。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就是说,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况,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其次,关于量刑方面。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解释中进一步说明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比如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等。 另外,解释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这就意味着,不仅要对渎职行为进行处罚,收受贿赂的行为也要单独定罪处罚。 此外,对于多人实施的渎职犯罪,解释也明确了各自的责任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对负有组织、指挥、决策等职责的人员,要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情节依法处罚;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分别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总之,《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准确打击渎职犯罪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让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有更明确的标准和指引,也让公众能更好地理解渎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