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二十四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并且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不过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原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修正。原婚姻法二十四条主要规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该条原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里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个司法解释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双方通过离婚等方式逃避债务。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可能使未举债的配偶一方承担了不合理的债务。为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解释进行了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