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有人疑似寻衅滋事的情况,对于这类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比如怎样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想从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相关解释里弄清楚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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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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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解释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寻衅滋事,通俗来讲,就是一些人无事生非,故意惹是生非,破坏社会秩序。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例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解释》第二条也给出了具体情形。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也就是说,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方面,《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关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进行了说明。同时,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也明确了相应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总之,该解释为司法机关在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让我们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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