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该解释对于准确认定寻衅滋事罪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解释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根据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这就好比一个人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地去辱骂、殴打他人,这种无事生非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此外,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也属于“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比如两人在菜市场因为一点小摩擦,其中一方就借机大打出手,这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对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认定,解释也有详细规定。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例如,张三多次在酒吧里随意殴打他人,就可能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关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认定,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同时,解释还对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罪数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鼓励行为人积极弥补过错。总之,该解释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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