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最近听说了寻衅滋事罪,但不太清楚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的。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比如哪些行为算寻衅滋事,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等方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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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 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

该解释第一条对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进行了界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此外,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也属于“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这意味着,不管是无端生事,还是借矛盾扩大事端,只要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都可能被认定为此罪。


### 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标准

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解释第二条列举了诸如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多种情况。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在第三条也有详细规定,比如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对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况,第四条也明确了相关标准,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等。这些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是否达到入罪门槛提供了明确依据。


### 共同犯罪及罪数认定

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此外,对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这体现了对共同犯罪和多次犯罪的严惩态度。同时,如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为准确认定和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既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细化了不同情节下的量刑标准,有助于司法机关公正、准确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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