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制定的。 首先,它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的情况,基本都属于民间借贷范畴。这为界定案件性质提供了清晰的标准。 其次,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 再者,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另外,在证据方面,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这个解释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你遇到民间借贷纠纷,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