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行贿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下面将为您详细解读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行贿罪的定罪标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指的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本不应该得到的好处。 接着是行贿罪的量刑情节。解释第二条规定,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者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四)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这表明,行贿的数额和情节都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还有关于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条件。解释第七条规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一种鼓励。 此外,解释还对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解释第五条明确,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这意味着,行贿人不能通过多次小额行贿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该解释从多个方面对行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准确打击行贿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