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哪些解释?

我参与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和合作方签了施工合同。现在我们在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等方面产生了纠纷。我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是怎么解释的,好让我心里有个底,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个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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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以下从几个重要方面为您介绍相关的法律解释。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这意味着,如果签订合同的一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合同签订过程存在不合法的招标等情况,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工程价款结算方面。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护那些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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