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家里最近涉及到一些遗产继承的事儿,我对继承法不太懂,想了解一下继承法的司法解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在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继承顺序这些方面,司法解释有哪些明确说法,好让我心里有个底,知道该怎么处理家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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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过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同时也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对很多继承相关的法律概念进行了详细说明。比如,关于遗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而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在继承人资格方面,司法解释对丧失继承权又恢复的情况进行了细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而该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对于遗嘱继承,《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司法解释对遗嘱的效力认定也有规定。例如,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另外,在继承诉讼方面,司法解释也有涉及。比如,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实际的继承纠纷诉讼中明确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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