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文件。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首先,明确了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通俗来讲就是通过赌博来赚钱,而不是单纯的娱乐。比如,有人专门组织他人赌博,然后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就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其次,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也有进一步的说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赌博日益猖獗,该解释将这些新型的赌博方式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
此外,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 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这就区分了正常的娱乐活动和赌博犯罪,避免了将一些轻微的娱乐行为也认定为犯罪。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在境外参与赌博犯罪行为的管辖。
该解释还规定,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这体现了法律对特定主体和特定情形下赌博犯罪的严厉打击。
该解释对于准确认定赌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司法机关办理赌博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让广大民众清楚地了解到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赌博犯罪,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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