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首先,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定义和范围,该解释明确了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这意味着只要是在诊疗过程中,患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了损害,都可以依据此解释来维权。 在举证责任方面,解释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合理地分配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避免患者因无法举证而难以维权。 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解释指出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力地保障了患者在使用缺陷医疗产品受损时的求偿权。 此外,解释还对医疗损害鉴定、责任承担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医疗损害鉴定方面,规范了鉴定程序和要求,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等不同主体的责任分担。在赔偿范围上,涵盖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总之,该解释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全面、细致的法律依据,切实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