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含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认定。根据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此外,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也属于“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关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认定。解释第二条规定了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对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形,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共同犯罪方面,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该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配合,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处罚进行了细化,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打击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如果您的朋友涉嫌寻衅滋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