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哪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公用电信设施”的概念。公用电信设施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设施,像大家日常使用的固定电话网络、移动电话基站、互联网宽带接入设备等都属于公用电信设施的范畴。这些设施就好比社会的“神经脉络”,一旦遭到破坏,会对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解释中还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如果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如果是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该解释还对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例如,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行为,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罪责相适应。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力地维护了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