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有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首先,在结婚方面,该解释明确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处理办法。对于一方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况,对“胁迫”的定义做了进一步说明,即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同时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其次,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例如,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等。 再者,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明确了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此外,还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等情形做了规定。 该解释还对婚姻家庭编中的其他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阐释,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公平、公正地解决各类婚姻家庭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