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有什么司法解释?

我想了解下两高针对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出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知道这类案件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和处理的,也想知道相关的量刑标准等情况,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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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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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首先,在生产、销售假药罪方面,该解释明确了假药的范围。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其次,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另外,该解释还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情形进行了细化。例如,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等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同时,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销售”。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力地打击了相关犯罪行为,保障了公众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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