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危害药品安全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两高发布的关于危害药品安全的司法解释对维护药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其中的关键内容。 首先,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的含义。生产包括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以及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还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销售则是指出售、有偿提供药品的行为。简单来说,只要参与到药品从原料到成品的制造过程,或者把药品拿出去卖、有偿提供给别人,都可能涉及生产销售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情形做出了规定。比如,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等等。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特殊群体和特殊药品的重点保护。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也有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和“后果特别严重”都有具体的界定,例如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等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单位犯罪、共犯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该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惩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提醒了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