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否具有溯及力?
我和对象结婚后,才发现他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我打算申请撤销婚姻。但不知道撤销后,这段婚姻的效力是从撤销时算,还是从一开始就无效。想了解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溯及力方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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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以及溯及力的概念。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明确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从婚姻成立的那一刻起,这段婚姻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举个例子,甲和乙结婚后,乙发现甲婚前隐瞒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乙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判决撤销该婚姻。那么,从甲和乙登记结婚的那一天开始,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就不被法律承认,双方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财产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对于无效婚姻,例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同样适用自始无效的规定。比如丙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丁登记结婚,这种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在我国法律规定中都具有溯及力,自婚姻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相关婚姻问题时,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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